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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復習思考題
一、名詞解釋
1、價高者得規(guī)則:是拍賣過程中的成交規(guī)則,即拍賣標的必須賣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P51
2、保留價:也稱底價,是由委托人確定、拍賣人不得低于該價格成交的價格。P56
3、底價:也稱保留價,是由委托人確定、拍賣人不得低于該價格成交的價格。P56
4、保留價規(guī)則:是指在有保留價拍賣中,拍賣人只能在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等于或高于保留價的前提下才可確認成交,否則將承擔由此造成相應后果的一種約定俗成的規(guī)范。57
5、瑕疵:瑕的原意為玉中斑點,疵是一種病態(tài)。瑕疵是物的毛病、質量缺陷。P62
6、拍品瑕疵:是指拍賣標的中存在的質量、品質缺陷。
7、瑕疵請求權:是指由于拍賣標的中存在瑕疵,但由于委托人未向拍賣人說明,或者拍賣人未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拍賣標的存在的瑕疵告知競買人。競買人因最高應價成為買受人后向拍賣人或者委托人提出損害賠償?shù)囊环N權利。P62
8、瑕疵請求權規(guī)則:是指委托人、拍賣人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失、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或者委托人賠償、拍賣人、委托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的制度。P63
二、簡答題
1、簡述價高者得規(guī)則的原理。
答:競爭是價高者得規(guī)則的原理。價格是競爭的杠桿。一個拍賣標的,你想買我想買他也想買,你想得我想得他也想得,大家都是志在必得。在這里,身份、地位、需求、關系都不再起作用。起作用的只有價格的競爭。誰想得到誰就必須出更高的價。于是競買人的出價,一個更比一個高,直至通過這種公開競價的形式,將拍賣標的轉讓給最高應價者。P51
2、簡述價高者得規(guī)則的制約因素。
答:價高者得規(guī)則的使用不是無限的,在拍賣實踐中它的效力會受到兩個因素的制約:
第一,加高者得規(guī)則不得對抗法律。在該規(guī)則適用過程中表現(xiàn)為它的絕對性。按價高者得規(guī)則,成交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從競買人分析,可能有些競買人向比其他競買人有更迫切的需求,有些競買人向比其他競買人有更充分的能力合理利用這些拍品。這些情況在其他買賣方式中完全可以予以考慮,但拍賣只能按照價高者得的規(guī)則成交。該規(guī)則的另一面就是它的相對性。按該規(guī)則成交又要滿足一些條件為前提:如某土地使用權買受人必須承建一定數(shù)量的經(jīng)適房、保障房。這些條件往往是法律上的強制要求,因此,該規(guī)則的適用不得對抗法律。第二,最高出價必須經(jīng)拍賣師確認。拍賣師就是拍賣場上的法官,他有權確定誰是最高應價者。但是拍賣師也須為自己的決定是否公正承擔責任。52
3、簡述保留價規(guī)則的原理。
答:保留價規(guī)則的原理在于制衡機制。在拍賣過程中,拍賣人、競買人都可以以自己的行為直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唯獨委托人在把拍賣標的交給拍賣人后,就失去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主動權。他既想把物品或財產(chǎn)權力能夠賣出去,賣個高價錢,又怕價格過低給自己造成損失。于是保留價規(guī)則應運而生#-拍賣人不能為了爭傭金就不顧我的利益,無論如何不能在保留價以下成交。保留價就是來制衡拍賣人保護委托人的。P57
4、簡述評估價與保留價的關系。答:確定保留價是委托人的權利。保留價確定的是否合理,關系到拍賣標的能否賣出以及賣價高低的問題。委托人由于自己知識、經(jīng)驗、能力等所限,難以作出合理的訂價。還有,在公物拍賣和強制拍賣中,委托人并非拍品的真正所有權人,為了對此進行合理的制約,不需借助處于中介地位的評估人。而評估人有豐富的估價經(jīng)驗,其估價能夠準確說明拍品的內在價值。因而成為委托人確定保留價的重要參考。但由于評估人畢竟不是權利人自己,因此評估價不可能代替保留價。P60
5、簡述保留價保密與公開的利弊。拍賣法第28條規(guī)定“委托人有權確定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這意味著委托人可以在保留價保密與公開之間進行選擇。如保留價保密,競買人因不知道保留價,少受某一固定價格的約束,有可能在競價過程中報出高價,有利于委托人;另一方面競買人不知道保留價,有可能其報價達不到保留價,無謂的浪費時間。保留價公開,則可提高效率,只要有人應價即可成交。但競買人知道了保留價后,有了心理底線,也就不可能報出高價,委托人不可能得到意料之外的成交價。58-60
6、簡述保留價的更改。保留價可否更改,拍賣法及其他拍賣法規(guī)均無規(guī)定,但根據(jù)物權原則并不排除委托人更改保留價的可能性。保留價的更改涉及到拍賣人、競買人的利益。害他人的權益。保密情況下的保留價更改,影響面較小,只要委托人及時通知拍賣人即可。保留價已公開情況下再更改,直接影響競買人競買意愿,若提高則可能導致競買人放棄競買,若降低則有可能促進拍賣成交。61
三、論述題
1、試論述價高者得規(guī)則的效力范圍。
答:價高者得規(guī)則是拍賣過程中的成交規(guī)則,即拍賣標的必須賣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價高者得規(guī)則的效力范圍是指該規(guī)則對誰有效力,適用于哪些人,約束哪些人。她的約束力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三方面:
(一)價高者得規(guī)則對競買人的約束力。該規(guī)則約束競買人是最直接的,價高者得規(guī)則發(fā)揮效力的過程也就是對競買人約束的過程。拍賣成交不問競買人的身份、地位、不問競買的目的、需求程度,唯以價高者得為依據(jù)。只有當某一位競買人是最高出價者時,他才能夠成為買受人。規(guī)則如此簡單明了,約束如此強勁有力,實踐中不允許出現(xiàn)任何意外。
(二)價高者得規(guī)則對拍賣人的約束力。拍賣人是拍賣會的組織者,拍賣師則是價高者得的確定者。拍賣師就是拍賣會場上的法官。他有權力確定實施最高應價者,但是拍賣師也必須受價高者得的約束,不能隨心所欲的選擇成交者。不論其心中是否存有善意,她只能按照價高者得的規(guī)則行事。因此,就價高者得規(guī)則的運用而言,拍賣師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
(三)價高者得規(guī)則對委托人的約束力。我國拍賣法規(guī)定,委托人不得參加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因此,委托人是通過拍賣結果感受到價高者得規(guī)則的。如果說他可以在非拍賣方式中將拍品以較低的價格賣給他的朋友和熟人,也可以根據(jù)自己的好惡愿意賣給誰不賣給誰,而委托人一旦選擇了拍賣這種方式處置自己的財產(chǎn)或者權利,實際上就意味著他接受了價高者得的規(guī)則,也就放棄了自己的上述權利,只能聽任拍賣師按照價高者得的規(guī)則來處置自己的財產(chǎn)和權利,。只要拍賣師的拍賣符合價高者得的規(guī)則,他就無權提出任何干涉。
總之,價高者得規(guī)則,在我國已不僅是約定俗成的拍品成交原則,而且已上升至法律的高度,是必須遵守不得抗拒的。P52-53
2、試分析相同高價問題的處理。
答:相同高價是指在同一拍品的拍賣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競買人的報價不但數(shù)額相同而且又是最高報價。價高者得規(guī)則強調的是最高應價的唯一性,因而不可能認可相關高價問題的存在。
1、相同高價不可能出現(xiàn)在增價排賣中,因為每次加價幅度都是在拍賣師的主持確認下進行的。即使是出現(xiàn)同一價格,在時間順序上絕不可能是同時的。此種情況往往出現(xiàn)在密封報價拍賣中。
2、相同高價問題的解決。當出現(xiàn)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最高報價時,可以時間順序來確定實施買受人。因為不太可能兩個人同時報價又是最高應價。只要能分出先后,即可根據(jù)事先的拍賣規(guī)則確定誰是最高應價者。另一種可行的方式是,當出現(xiàn)相同高價時,可立即將密封拍賣轉為增價拍賣,直至產(chǎn)生最高應價。
需要強調的是,當出現(xiàn)相同高價時,無論是按照報價的先后確定最高應價者,還是轉為增價拍賣的方式確定最終的最高應交者,都必須事先將解決問題的辦法告知競買人。并有證據(jù)證明拍賣人履行了這一義務。 P54-55
3、試論述形式瑕疵請求權的障礙。
答:瑕疵請求權:是指由于拍賣標的中存在瑕疵,但由于委托人未向拍賣人說明,或者拍賣人未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拍賣標的存在的瑕疵告知競買人。競買人因最高應價成為買受人后向拍賣人或者委托人提出損害賠償?shù)囊环N權利。拍賣合同糾紛案件處理實踐中,即使買受人是提出權利主張,但不一定就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因在于:
(一)委托人和拍賣人無過錯。無過錯構成瑕疵請求權的實質性障礙。買受人主張瑕疵請求權十一拍賣人委托人有過錯為前提的。如果委托人拍賣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可對抗買受人的瑕疵請求權。這里的無過錯是指拍賣人、委托人在履行自己義務是無過錯,而非拍品本身無瑕疵。無過錯也并非以告知拍品的瑕疵,而是要將指導和應當知道的瑕疵全部告知競買人,并有證明自己是這樣做的。
(二)買受人自己的過錯。例如,由于買受人自己的疏忽大意,沒有注意到拍賣人以將拍品瑕疵告知了自己,自己也在相關瑕疵告知文件上簽了名,卻誤認為拍賣人沒有履行告知義務。誤解、不當行為等過錯構成瑕疵請求權的又一障礙。如拍賣人說某出土文物是古代的,而買受人自己認為是漢代的。這也不能追究拍賣人的責任。
(三)聲明不保證。 文物藝術品真?zhèn)坞y以鑒定,從古至今還沒有一套公認的科學儀器來鑒別真?zhèn)?,因此只要聲明不保證,既可免責。除文物藝術品外的其他拍品,僅聲明不保證是不被支持的。
(四)顯而易見的瑕疵。
一眼就看得出來,不證自明的瑕疵,即使沒有證據(jù)證明已經(jīng)告知,也可免責。
總之,在上述四種情況下,拍賣人、委托人均可對買受人的瑕疵請求權提出抗辯。
4、試評述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
答:第六十一條 “拍賣人、委托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
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是“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本條賦予了拍賣人要求委托人向其告知拍品瑕疵的權利;相對于競買人而言,這又是拍賣人的義務。拍賣人是否履行了該義務不在于自己是怎么說的,而在于競買人是否認可,更在于拍賣人有無足夠的證據(jù)證明自己全面的履行了該義務。業(yè)績是否把指導和應當知道的義務告知了競買人。
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本條是對委托人瑕疵告知義務的規(guī)定,也是拍賣人在向買受人承擔瑕疵責任后,向委托人 主張權利的依據(jù)。
“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zhèn)位蛘咂焚|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在文物藝術品的拍賣中,由于此類拍品的真?zhèn)危敝聊壳盀橹?,仍無權威的設備方法來驗證檢驗。全憑自己的知識和經(jīng)驗。一件藝術品是藝術家本人的作品,本人卻否認的事屢有發(fā)生。在這種情況下,要委托人、拍賣人在這方面承擔責任,顯然是不合理的,有違拍賣法公平公正的原則。
“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因拍賣標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chǎn)損害請求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ǎn)品質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二年〉